新书6月20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网约车乘客“开门杀”造成的交通事故案。
一天晚上,乘客小杨打电话给网上叫车。当他靠近目的地时,经司机王先生同意,他从后排打开右门下车。此时,电动自行车车主小李经过非机动车道,与车门碰撞后受伤,被认定为八级残疾。交警认定王先生负责,小杨负责次要责任,小李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驾驶的汽车注册为非经营性,投保时也以家庭自用的名义,但事发时从事网上叫车服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车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与保险性质不一致,导致机动车风险增加,因此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免除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网上叫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方停车,并提醒乘客注意后面的车;乘客小阳没有履行观察义务。考虑到车辆在驾驶员的控制下,应更加注意停车位置和开门行为。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2、网约车司机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乘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此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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