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强 青岛报道
在自家医院种植900株罂粟(植物),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罚款5000元;喀麦隆被告多次销售大麻叶获利208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4000元;向他人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15次,构成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6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召开法院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涉及贩毒、允许他人吸毒、洗钱等。毒品类型不仅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还涉及新药合成大麻素、列管麻精等。
1.周某运输毒品案——指示他人运输大量毒品,是累犯毒品,再犯重刑
周指示他人从湖北运回青岛,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409.27克白色可疑晶体。经检验,上述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62%以上,最高68.9%。周是累犯,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案件的判决显示了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明确态度。
2.李某销售毒品案——向不特定群体销售定性麻精药品,如医疗等合法用途
李明知违反国家麻精药品管理规定,仍通过互联网向非特定群体出售国家规定控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主观上,他故意让麻精药品被用来吸食和滥用。出售的曲马多流向吸毒者,应当认定为贩毒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一些犯罪分子试图利用麻精药品的药品属性蒙混过关,谋取非法利益。本案反映了人民法院严惩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3.王某玉走私毒品案——从境外购买微量麻精药品,预谋实施衍生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打击衍生犯罪
为了实施强奸行为,王某知道“猪水”等具有昏睡、失忆功能的药水含有国家麻精药成分,仍联系海外卖家购买一瓶“猪水”,并以伪造的名义走私入境,取货时当场被抓获。经鉴定,“猪水”中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王某玉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猪水”中所含的“猪水”γ-羟基丁酸成分是国家精神药物,转化为极少量毒品,但被告预谋实施衍生犯罪,伪造品名走私入境,法院以走私毒品罪打击。
4.喀麦隆被告人贩毒案——外国人多次贩卖大麻叶获重刑
喀麦隆被告多次贩卖大麻叶获利208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根据我国刑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我国刑法,坚持“面对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审判过程中依法保护外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我国刑法对外国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坚强决心,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消除毒品危害。
5.刘某、万某某贩卖毒品案——“零包贩卖”80余次,被判处15年监禁
李某先后81次从被告万某某处购买冰毒,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毒资,其中78次,万某从被告刘某处购买。据统计,万某某销售冰毒56.4克,刘某销售冰毒52.8克。万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本案是打击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严厉打击全链条的坚定立场。
6.王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零口供”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多次贩卖冰毒,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寻找被告辩护的漏洞和矛盾,梳理多个买家确认交易细节和支付记录、通话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定被告贩卖毒品的事实。警告贩毒者试图通过抵制执法来逃避刑事处罚纯粹是一种幻想,只会导致更严厉的处罚,自食其果。
7.张某贩卖毒品案——新毒品外套“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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