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7月4日消息,浙江交警发文称,近日,浙江湖州南浔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鲁莽闯红灯,另一方急切抢黄灯,结果路口发生悲剧,两车高速碰撞。
事发时,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无视交通信号灯,直接闯过红灯。
巧合的是,李某开着一辆车,在南北方向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也踩上油门,在黄灯亮起时冲过十字路口。
两辆车相撞后,巨大的冲击力使徐某和电动自行车被抛空并重重落下,车辆损坏严重,碎片散落。幸运的是,徐某因佩戴安全帽而受轻伤。
经调查,事故双方被认定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再次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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