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8月2日消息,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小珍(化名)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导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伤,被判赔偿17万余元。
据悉,2021年,小珍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将车停在行车道内,离开现场,无需支付自行车费和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
不久,15岁的小健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不慎撞上共享电动自行车,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承担主要责任;小珍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构成七级残疾,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
法院查明,小建在事故中的损失总额超过70万元,判定小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建17万余元。
今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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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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